赣统字[2001]96号
为有效地组织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正确行使统计行政执法权,实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立案程序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关系,分工立案;对有重大影响或有其他必要需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统计部门有权决定其管辖。
各级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和材料,统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确有统计违法事实存在、需要追究统计法律责任且在自身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办好审批手续,指定两名以上的统计执法人员具体承办案件。
统计执法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取证程序
统计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项公务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前,应先通知被检查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统一制发的统计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情况(如统计人员不在或当事人以借口推托等情况)决定是否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计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其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以及当事人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所提问题的回复等。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全面取证和抽样取证两种方法。能抽样取证说明问题的,一般不再全面取证。收集物证应尽可能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或者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收集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由本局负责人签发的《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事后,要及时向本局负责人报告。采取保全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应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询问可以在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执法人员的所在单位进行。相关人员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提交书面的证言。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家庭单项资料的证据,必须保密。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询问笔录》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当场审核、签章,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提出更改部分或全部证言,但必须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另附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记明情况,包括在场人员姓名、身份、职务及不签字的原因等。
执法人员在检查或者调查结束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缺少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要及时补充调查。
三、调查终结审核程序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具体程序如下:
(一) 执法人员自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自审,要对调查笔录所记录的各项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全面审查的具体内容有:①所记录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各个统计指标数据、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日期是否正确;签名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②证据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衔接,是否可以充分证明统计违法行为成立。
初步处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违法行为成立的,建议销案;②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销案;③统计违法行为成立,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④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
执法人员自审完毕,要将所有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材料、初步处理意见交本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核调查笔录、证据及相关资料的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处理意见是否合法、恰当。
(三) 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
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本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
对将处以数额较大罚款或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召集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和执法人员研究案情,确定处理意见。意见决定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让当事人审核、签章。
四、听证程序
统计部门将对统计违法当事人作出数额较大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时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应取消听证。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宣布退出听证会场的,听证机关宣布听证终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公开举行的,应当通告。通告需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件调查人员姓名、案由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统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统计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由局长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直接决定。
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必须分别出示各自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辨明事实,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证应当《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不承担统计局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应承担自己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听证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听证开始程序:①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出席听证,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完毕;②主持人自我介绍,介绍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③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享有最后陈述权;④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主持人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二) 质证辩论程序: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质证、辩论开始;②调查人员提出查明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建议;③询问证人。主持人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及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调查人员经主持人许可,可以询问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主持人对证人发问,或者请求主持人许可直接向证人发问。主持人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④出示物证并让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场证人的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⑤当事人陈述和辩护;⑥调查人员、当事人发言,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⑦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三) 听证结束程序: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②当事人核对听证笔录、签字。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将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一并上交统计部门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案由;②当事人、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③听证的时间、地点;④听证的简单经过;⑤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⑥处理意见和建议;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⑧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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