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对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1、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以上2%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0%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5%以上3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以上3%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以上5%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据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不参加布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包括年报会议和专项统计调查会议等),拒绝领取统计报表,并造成不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三日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两年内再次发生前四项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事业组织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两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两年内再次发生前项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个体工商户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累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比照第(一)至第(四)点的规定除以10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对违反涉外调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伍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
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伍佰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管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
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向原办法机关缴回调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的罚款。
第四部分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的:
1、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违反经济普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企业事业组织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或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比照第一部分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定。
(二)企业事业组织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比照第一部分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定。
(三)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违反农业普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企业事业组织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比照第一部分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定。
(二)企业事业组织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比照第一部分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定。
(三)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部分违反污染源普查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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